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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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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落实房价控制目标。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统计部门要及时公布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上涨指数。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房产、统计部门,根据网签数据、统计调查数据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由市政府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要出具经市物价部门审核的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房产部门要对销售备案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超出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的,停止网上备案,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注销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0505套,其中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70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5555套、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建设31250套。全年配租廉租住房5000套,配售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为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要强化目标管理,分解任务,靠实责任。棚户区改造任务通过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央、省属在兰企业等责任主体全力推进。实施指挥部工作模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手续一门受理,现场办公,集中会审,限时办结,按要求抓紧开工。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和资金筹集渠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要无偿配建比例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单列,足额拨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安全。全市今年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确保当年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强化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确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受益。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管理,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环节中的税收管理。认真执行市房产、地税部门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并颁布的《关于发布新的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限制炒房和投机性购房行为。金融机构要坚持 “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住房贷款。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要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适度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同时,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加大住房用地管理力度,保证住房用地供应。市国土局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市国土局要拓展土地供应方式,在土地公开出让中提高招标出让的比例。对2004年以前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可以协议出让,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等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由统计部门提供居民当年可支配收入,由市政府组织价格、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确定房价,采取招标等多种方式出让土地。
加强对企业的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土地进行跟踪检查,超过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应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建设开发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市发改部门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备案时,要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的比例明确无偿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指标。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时,要按照发改部门的配建指标进行审批,在土地招、拍、挂和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及相关指标,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凡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未经发改部门确定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指标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限购措施。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供应,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确定的“四种住房结构”体系,解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严格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各类住房,下同)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没有住房但能够提供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停止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三套住房签约,停止非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二套住房签约。各房产登记机构对本地居民、非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超过规定套数的住房停止办理产权登记。
申请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本地和非本地居民,必须审核家庭户籍、婚姻状况等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销售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事前说明限购政策,由于未说明限购政策而导致退房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销售人员、经纪人的责任。
七、加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力度。盘活存量房市场,增加供应量。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加大力度、降低门槛,2011年底前解决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问题。
八、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业垄断、搞价格联盟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暂停其网上销售,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记入信用档案,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
加大对商品房销售的检查力度。定期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凡开盘12个月销售备案率未达到80%的企业,取消其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的资格。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精神,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切实保护购房人权益。
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以及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由房产部门注销其《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和经纪人、商品房销售资格证,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加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强房价监测。要以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切实加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全力支持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切实做好信息系统项目论证、评审立项、资金筹措、招标采购、图纸提供、人员培训、档案整理、录入扫描、登记机构统一等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统一平台和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系统、数据全市覆盖,确保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2011年10月底前与住建部、省建设厅联网。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基础数据的报送工作。市税务部门要依据信息系统,在做好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的基础上,对商品住宅定价明显偏高、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稽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物价局要对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价格监测,今后市物价、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将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等开发项目的成本构成因素、基准地价、房地产价格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加强正面宣传,强化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在及时准确宣传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政策、正确引导住房需求的同时,积极宣传住房保障、稳定房价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引导社会舆论更好地理解、支持政府的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市场调控等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落实住房保障和执行政策问责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各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督查。对贯彻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力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做出检查,并由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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